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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的公告_公示公告_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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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的公告
  • 2017-05-22 09:4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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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46号)、《永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4〕54号),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务中心拟向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建立市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要求

凡愿意参加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活动,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政务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成为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立项审核的评审专家。

(一)专业和学历:1、专业涵盖电气信息类、工程经济类等,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商务、电子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2、学历本科(含本科)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在电子政务领域内任职,或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

(二)工作经历和职称:1、熟悉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管理、法律、规章等业务理论知识,并具备行业内5年以上丰富的专业经验;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在电子政务领域内技能突出的专业人员,也可以酌情选聘;

(三)基本要求:1、能够公平、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2、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3、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技术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1、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制度和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权;

3、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方案的表决权;

4、按相应的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1、提出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在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政务中心报告。

三、评审专家的管理

(一)市政务中心负责对电子政务技术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经审核,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录入永州市电子政务技术评审专家库,聘用期暂定三年。

(二)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审会议召开前,由市政务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市政务中心负责对电子政务技术评审专家的考核。在电子政务技术评审活动中,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向市政务中心集中推荐,其他专家向市政务中心推荐,并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永州市政务中心技术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相关专业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其他证明具备所申报技术评审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4.本人所在单位、社区、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经市政务中心审查符合技术评审专家条件的,登记录入电子政务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

(三)报名长期有效,欢迎大家踊跃报名。

邮 箱:a8360393@163.com

地 址: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政务中心大楼409室

联 系 人:市政务中心规划管理科

联系电话:0746-8360393

五、其它事项

申报市政务中心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一)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要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对所提供验证资料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二)入库后,专家信息有变化的(特别是联系手机),专家本人应及时联系市政务中心进行修改。

(三)如成为应急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市政务中心。如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应急参加评审的,请及时通知市政务中心。

附件:

1、永州市政务中心电子政务专家信息登记表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永州市政务中心电子政务专家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码

愿为应急专家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评定时间

(贴照片处)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

从事时间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机号码

E-mail

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人声明

本人申请市政务中心技术评审专家资格,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同时声明在登记表所填各项真实、完整。

申请人签名

单位或行业推荐

意见

公章

永州市政务中心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备注: 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文化及专业资格等证书须附复印件

3、任何虚假材料将招致评审专家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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