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该文件不再执行。
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