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11/2019-2438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人社厅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工作精神,市人社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对就业创业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现将就业创业"三个清单"公布如下:
多宝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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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政策 |
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及政策 |
业务受理机构 |
主要提交资料和条件 |
办理流程 |
政策文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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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补贴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吸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科(电话:07468440017)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4.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5.加盖印章《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
1.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3.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
1.《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 2.《关于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4 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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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 |
1.贫困地区: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个月,按其为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非贫困地区:对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科(电话:07468440017)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4.材料真实性声明。 |
1.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材料复印件备案 3.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 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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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
我市境内企业 |
1.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批准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7468322782)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新参保企业所需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④.《社会保险登记表》 ⑤.《新参保人员增减表》及参保人员批量新增电子表格 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⑦.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备案表(21楼2119室进行备案) ⑧.最近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花名册(网银转账需提供银行电子账单,现金支付的需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初审→科长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通知参保单位结算缴费→参保关系成立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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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746833866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新参保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所需资料(2019.4.1-2020.3.31)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④.《新参保登记表》 ⑤.《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及参保人员批量新增电子表格 ⑥.《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档案资料汇总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一张) ⑦.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备案表(21楼2119室进行备案) ⑧.最近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花名册(网银转账需提供银行电子账单,现金支付的需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⑨.煤矿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煤矿开采相关文件;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行业还需提供工程中标书、工程合同 ⑩.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岗位人员须提供职业病体检表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初审→科长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通知参保单位结算缴费→参保关系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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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电话:07468440061 )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一)参保登记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书》;4.《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表格。 (二)人员异动 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2.《劳动关系备案表》。 |
用人单位每月1-10日到经办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及相关电子报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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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稳岗返还政策 |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返还政策。 |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电话:0746844006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
企业稳岗返还由各统筹地区按各地原稳岗补贴操作办法执行。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2.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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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困难企业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 2018 年 10月至 2019 年 3 月六个月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电话:0746844006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止2018年12月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认定为困难企业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2.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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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岗位补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科(电话:07468440017)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残疾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满12个月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经核实,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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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 |
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 |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县企业吸纳当地贫困力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县的用人单位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 |
市就业服务中心农村就业科(电话:07468441180)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材料真实性声明。 |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资料,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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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 |
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 |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科(电话:07468440017)、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07468442847)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
1.见习单位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2.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关于实施三年3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86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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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对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企业 |
1、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2、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考核合格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50 元、中级工(四级)990 元、高级工(三级)1320 元。 3.高危行业的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科(电话:0746844089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
1.开班申请:提前 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 2.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3.补贴申请:登录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 号) |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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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训补贴 |
就业扶贫车间 |
对吸纳 10 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 2000 元培训补贴;对吸纳 10-30 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3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30 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4000 元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
县区人社部门 |
《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 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 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扶贫车间场地改造、租赁等费用凭据,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
1.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扶贫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 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 意见》(湘人社发〔2018〕75 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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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36月(含36个月)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含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 |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 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 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500 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2.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 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的,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或全省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电话:0746844006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1.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 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 |
1.职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 超过10个工作日。 3. 经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银行)卡。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 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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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 |
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4000元/人补贴,高级为6000元/人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科(电话:07468440891) 县区以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为准 |
《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支申请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花名册》《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凭证 |
1.经企业所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由参培学员所在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预支申请,经审核后,当地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50%; 2.学徒培训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 号) |
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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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技师培训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
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建科(电话:07468323404) |
1.《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2.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4.《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6.学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开班,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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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宝体育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冷水滩区潇湘大厦六楼:城镇就业科、失业保险科601办公室,农村就业科、就业培训科603办公室,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地址:多宝体育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保窗口
多宝体育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冷水滩区潇湘大厦十八楼;服务窗口地址:多宝体育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多宝体育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冷水滩区潇湘大厦五楼;服务窗口地址:多宝体育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多宝体育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冷水滩区潇湘大厦六楼;服务窗口地址:潇湘大厦一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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